您的位置 首页 > 整形价格

关于紧急避孕药您需要了解的一切

掐指一算,情人节还有半个多月。今年的情人节刚好撞车春节,不晓得各位乘客想好对策了没有?

提前回家不跟女票/男票一起过节的,千万记得提前准备好礼物。不指望「爱对了人,情人节每天都过」的甜蜜,但如果一年一度的情人节都不上心的话,估计就有很大概率「分手快乐」了。

过年可以在一个城市里的情侣,真的是很幸福。随时随地可以约对方出来吃饭逛街看电影,牵手接吻啪啪啪。假如没有做好措施的话呢,说不定不止情人节一起过,连春节也可以顺便一起过了。

如果不想一起过春节呢?

那你为什么不好好做避孕措施?

呜呜呜,避孕套破了/不小心滑掉了。

呜呜呜,我被强上了。

呜呜呜,人家就是不想戴。

好吧,那就吃紧急避孕药呗。

可是我听说紧急避孕药副作用很大?

听说紧急避孕药=半片不孕药?

听说紧急避孕药一年只能吃三次?

听说紧急避孕药吃了还是会怀孕?

听说紧急避孕药吃了会得宫外孕?

紧急避孕药真的是承担太多的污名了。道听途说不可信,专业解释才靠谱。今天本司机就来给大家科普一下关于「紧急避孕药」,你所需要知道的一切。

紧急避孕药的避孕原理

我们这里所说的紧急避孕药,主要指「左炔诺孕酮」类的药物。也就是我们能够在药店买到的非处方紧急避孕药。比如毓婷、安婷、保仕婷、金毓婷,各种「婷」。它的作用原理是通过补充大剂量的孕激素,起到迅速抑制排卵,使宫颈粘液变粘稠而阻止精子通过;以及阻止受精卵着床来防止怀孕的作用。

紧急避孕药的副作用

与一般的口服避孕药副作用相似。主要的副作用有恶心、呕吐、头疼、月经不规则等。而这些副作用事实上并不常见,而且停药后就会消失。

其中最常见的是恶心。呕吐比较少见,如果服用后2小时内发生呕吐,那么就需要尽快补服一片。

月经不规则也比较常见。尤其是假如在排卵前服用,左炔诺孕酮治疗中的高剂量孕激素可能会在服药几天后诱发孕激素撤退性出血。

一项研究发现,服用左炔诺孕酮的妇女中,约有一半在服药后7天内出血。如果在排卵后服用,它可以增加黄体期的时间,从而延迟月经。

其实副作用也就这些,不会导致特别麻烦的问题。

但是很多人都觉得紧急避孕药副作用特别大,其实很大原因是激素水平的改变引起月经紊乱,月经紊乱又容易联系到避孕失败、妇科疾病、不孕不育什么的,造成大家的心理压力比较大。

WHO:服用紧急避孕药不会损害未来的生育能力。

一年到底能吃几次?

没有限制。只要有无保护的性行为,或者出现避孕失败的情况,即便已经吃了四五次,只要没打算要小孩,该吃还是得吃。

毕竟流产的风险远远要大于紧急避孕药的副作用。

世界卫生组织的紧急避孕指南表示:重复使用紧急避孕药会导致副作用增加,但是不会造成任何健康风险。

所谓紧急避孕药一年不能吃超过3次,一个月不超过两次的说法其实没有任何科学依据。

流传出这样的说法出发点大概是为了警示大家紧急避孕药只是一种亡羊补牢的挽救方法,不能作为常规的避孕方式。

但是如果因为这种不靠谱的传言,该吃而不吃,最终不得不以流产告终,那就真的得不偿失了。

紧急避孕药的有效性

为什么不建议大家使用紧急避孕药呢。其实是因为:紧急避孕药的失败率挺高的,总体有效性只有80%左右。

市面上大多数为72小时的紧急避孕药,越早服用效果越好,如果是在48小时之后服用的话,失败率甚至可以达到40%。

所以就算你一次不中招,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呢?所以还是应该做好日常的正规避孕措施,好好戴套,或者按时服用短效避孕药。

吃了紧急避孕药还是怀孕了,小孩能要吗

可以。紧急避孕药对胎儿的影响属于“全”或“无”效应。也就是说,要么避孕成功,假如避孕失败,那么药物对胎儿没有任何影响,可以继续正常生长。

如果不知道怀孕了吃了紧急避孕药,或者吃了紧急避孕药之后还是怀孕了,想要留下这个孩子的话,一般不会有什么问题。

吃紧急避孕药会导致宫外孕?

现有的证据表明,服用紧急避孕药并没有增加总体的宫外孕的发病率,并且还通过阻止妊娠降低了宫外孕发生的绝对风险。

但是在紧急避孕失败的情况下,仍然需要警惕宫外孕发生的可能。

总结划重点

紧急避孕药失败率高,不能作为常规避孕

没有一年只能吃3次的说法,该吃还得吃

药物相对安全,无严重的不良副作用

越早吃,越有效

体重较大的人有效性会降低

(胖真的毁所有啊,连避孕药都欺负你)

不影响未来的生育功能

参考文献:

[1]http://www.who.int/mediacentre/factsheets/fs244/en/

[ 2 ] Cleland K, Raymond E, Trussell J, Cheng L, Haoping Z. Ectopic pregnancy and emergency contraception: a systematic review. Obstet Gynecol. 2010;115:1263-6.